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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我说不走就不走!旅行社:我只能被分手?
天气一天天凉爽起来,空气中开始飘散桂花的香气,酷暑消退的日子真的太安逸了。眼看到十一长假要抵拢了,旅行社一边忙到推广国庆产品,一边忙到收客,正是忙得打转转的时候,不巧的是这天,有两位不速之客来到成都某旅行社门店。他们来干啥呢?为必是要扯皮?泡一壶茶,大家听我慢慢讲。
一、先听故事
老张今年60岁了,虽说跟老伴五年前就退休了,但女儿这几年结婚生子,小两口工作又忙得遭不住,老张只有和老伴顶上,作为这个家后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今年9月,小朋友终于上幼儿园了,老张两个这才稍微喘了口气,这些年,也没带老伴出去耍过,老张跟女儿商量好,请了一周的“假”,准备9月5号出发带老伴去清迈耍一转。
旅行社门店妹儿耐心推荐了清迈产品,老张和老伴精挑细选,最终选定了一款3080元/人的7天5晚跟团游。交钱的时候,老张发现钱没带够,本来想回头再来,但是妹儿一直说:没得事,张叔叔,可以先交2人定金1200,回头空了再把尾款补过来就是了。老张觉得也行,就交了1200元的定金,喊妹儿开了一张收据。
结果哪想到,当天晚上,小朋友回家就说不舒服,弄到医院一看,医生说急性肺炎,要住院,这哈幼儿园肯定是上不成了,老张的清迈行眼看也要泡汤。女儿还是很懂事的,给老张承诺过年了一家人一起去日本耍。老张摆摆手,不说那么多,娃娃交给我们,明天我去旅行社退钱。
第二天,老张和老伴来到旅行社,小妹以为是来给尾款的,结果老张开口就是走不成了,把钱退了吧。小妹说:张叔叔,这个定金都交了,如果你们不走了,钱,肯定是退不到的哦。老张说,妹儿,你莫豁我,我合同都还没签,就是没有确认要走哦,这个钱你们肯定扣不到哦!
一来一回扯了半天,最后老张冒火了,把你们老板喊出来!你们旅行社硬是想钱想疯了!我这昨天交了钱,合同都还没签,今天这个钱就没得了?!丢到河头都还有个水响!到你们这泡儿都不冒一个!我看你们不是解决问题,是在制造社会矛盾!
小妹无奈,解释不管用,只有请老板来解决了。
那这个事情到底老张占不占理呢?法律人不打诳语,我们还是一起先来看看法律条款是咋个规定的。
二、万事有依据
1.《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3.《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搬了这么多法条,关于是否成立定金合同关系的认定说简单也很简单,几个条件,第一,定金合同有效;第二,主合同有效;第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第四,不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那老张这个到底是不是适用定金法则呢?跟到我的思路来,我们一起来分析一哈。
三、凡事讲道理
1.老张和旅行社到底有没有法律关系?这是这次矛盾的症结所在,搞清楚这个点,基本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旅行社门店已经和门市小妹达成一致,要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清迈跟团游,并且还支付了1200元定金。旅游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诺言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旅游合同成立,即便合同有没有签字,也并不影响旅游合同的成立。所以,老张和门店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主合同有效。
另外,老张支付了定金,定金的金额也符合旅游全款的20%,并且旅行社还出具了收据,明确写明了该款项为定金,老张和旅行社也的确形成了定金合同关系。
2.主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老张的钱真的泡都冒不起了?这两个条件,只是定金罚则成立的一部分,如果只达到这两个条件,老张还是有希望不按照定金罚则被收钱的,但是在这个事情当中,娃娃生命住院,并不是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有人要说了,哎呀,莫说得那么悬,免责事由又是啥子嘛,说点我们听得懂的。说白了,如果不是因为山洪爆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也不是因为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你个人的事情造成走不脱的,都不是法定免责事由。所以这个事件当中,老张也符合定金罚则成立的后面两条,不履行债务以及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
3.有莫得办法缓和矛盾呢?现在老张这个钱眼看是退不回来了,感觉这个定金罚则就是为自己量身打造的一样,咋办呢?办法也不是没有,《旅游法》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这是目前老张最有希望要回这笔款的方法了,转让给第三人,找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填补这个产品位置。
4.旅游合同关系成立,为啥不能适用合同违约条款?旅游合同是本事件中的主合同,老张和门市妹儿意思达成一致的时候就已经成立,但关于旅游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条款,双方却没有做签字确认,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为(1)主合同成立;(2)定金已经交付;(3)定金数额在合同总额20%以内。在本事件中,老张和旅行社已经达成定金合同,而旅游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双方还并未达成一致,所以适用定金罚则,而不适用合同违约条款。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老张在支付了定金之后,也跟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那么老张就可以主张用旅游合同的违约条款来支付违约金了,原因是啥子呢,《合同法》三十条规定,受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约定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大家不要小看定金这两个字,只要带了这个宝盖头的定金出现在黑纸白字上,就一定要多加小心,当然法律一直都是公平公正的,旅行社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就需要双倍返还游客定金。所以说啊,老张这个事情呢,旅行社不退定金也是合法合规的,毕竟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嘛。
四、不要慌到走
故事结局虽然不是皆大欢喜,但是老张也了解了以前不晓得的知识,俗话说的好,活到老,学到老,话都说到这了,我还是再多几句嘴。
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关于走不走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剪不断,理还乱,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客人临退,旅行社到底该如何处理,又如何跟客人于法有据进行解释呢,我们总结了如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1.客人支付了定金,并且旅行社开具定金收据,但并没有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定金罚则给客人进行解释说明,尽量让客人继续履行合同避免损失。
2.若客人支付了定金,又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客人临时退团的情况下,旅行社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
3.肯定有不愿意损失费用的客人找旅行社扯皮,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可以建议客人换人,或者根据实际状况帮客人代卖,但需注意的是,旅行社要与客人确认是否确定不再出行,代卖时也要及时与客人沟通价格,防止后期代卖过程中发生误会或纠纷,避免好心办坏事。
好了说了这么多,本期我们的故事就到这了,风雨路上,旅游法律独角兽为你保驾护航,我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