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客房价格“逢节必涨”是否合法?
来源:公众号 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2年10月27日
作者: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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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节必涨”这已然成为住宿业的一个经营操作惯例,相信大家国庆期间出游预订民宿、酒店房间时也有类似经历。其实,不只是住宿业,各行各业亦是如此。那住宿业逢节必涨的操作模式是否合法呢?现有的法律及行业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片面呢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我们本期探讨的重点问题。
“逢节必涨”这已然成为住宿业的一个经营操作惯例,相信大家国庆期间出游预订民宿、酒店房间时也有类似经历。其实,不只是住宿业,各行各业亦是如此。那住宿业逢节必涨的操作模式是否合法呢?现有的法律及行业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片面呢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我们本期探讨的重点问题。国庆假期很多人开启游山玩水模式。但动辄数千元还订不上房的高额住宿费,也成了大家的心头痛。有数据显示,今年“十一”期间,部分热门度假酒店一床难求,一些酒店房价涨幅在50%到100%。甚至即便价格上涨但依然订不到房间。有网友认为,节假日期间酒店价格合理上涨可以理解,但如果酒店的服务品质、硬件条件与房价有明显偏差,就会有“趁火打劫”的感觉。那民宿、酒店等住宿业逢节必涨的操作惯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且看笔者细细讲解。民宿、酒店等住宿业节假日涨价的操作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其实还真有,笔者经检索发现我国《价格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就是说,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就目前来看,民宿、酒店客房尚不在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范围之内,其价格主要依靠市场调节来完成,且一般情况下,只要相关民宿、酒店等在大堂内进行明确提示或者在相关订房网站如美团等进行明码标价,价格上涨就不算违法。其实,民宿、酒店等住宿业“逢节必涨”的经营模式也无异于特别是旅行社所打造的旅游购物团的经营模式,二者大同小异,后者采用的为“削峰填谷”式的操作模式。每当节假日来临时,满大街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基于生存与竞争的需要,大多旅行社都会推出不合理低价的购物团,有些购物团甚至为“零团费”。大多游客在看到这种低价团时难免不会心动,大家纷纷报名,但商家追求的永远都是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最大化出于两个目的,一方面是基于游客购物产生的巨额利润,另一方面是为了让节假日等旺季产生的利润来弥补淡季的亏损,其实旅行社的这种操作模式也就类似于民宿、酒店等住宿业“逢节必涨”的经营模式。既然如此,那住宿业的这种“逢节必涨”式的操作模式又有什么问题?但国家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工商局三部门于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明确提到:“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证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但并没有具体的限价规定,具体的限价标准均由各地自行衡量。二、相关法律及行业政策对于住宿业最高限价的干预措施是否过于片面?上文已经讲到,我国的《价格法》及《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中明确提及到,要对于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干预措施。该最高限价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仅仅考虑到了作为消费者一方游客的个人利益,实则有重大瑕疵,并未通盘考虑到民宿、酒店等经营者一方的利益。上述这种最高限价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未考虑到住宿业的民宿、酒店等经营者在淡季时到底是如何亏损的,以及亏损了哪些,亏损是否惨重。这种亏损状态却在上述条文中只字未提,丝毫没有反应。特别是受一轮又一轮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大部分民宿、酒店更是损失惨重,但即便是在持续亏损,即便是要承担高额房租、员工工资等运营成本的情况下,大部分民宿、酒店依然不敢有丝毫懈怠,依然没有关门歇业。因为大部分经营者深知一旦关门歇业对于他将意味着什么,关门歇业倒是简单,但再开门重启却是难上加难,所以他们即便是在持续亏损的状态下仍然在负重前行。故,笔者个人认为,相关法律及行业政策对于此进行价格干预时,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单纯为了维护作为消费者一方弱者的利益仅规定最高限价的临时干预措施,而丝毫不顾及民宿、酒店等经营者的适当利益。这是违背住宿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不仅不利于提高住宿市场的发展的积极性反倒扼杀了市场发展活力。更何况,如果涨价不过于“膨胀”,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有利于提高游客对于相关酒店、民宿的认可度及入住率,甚至对一座城或一个景点的认知以及游客体验,都会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节假日进行涨价以弥补淡季的严重亏损又有何可疑惑的?只要不是疯狂盲目“宰客”,那这只不过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营状态罢了!最后,民宿、酒店等住宿业“逢节上涨”不光涉及上述所提及的淡旺季的季节性区分,其实还可根据不同业态、不同区域位置、不同目标客群将其进行细分,单以景区周边的酒店、民宿为例,其淡旺季的亏损盈利极为明显,那这种意欲通过旅游旺季提高房价以弥补淡季亏损差价的经营模式又是否可行?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进行留言或添加笔者微信LawyerLi178进行探讨,我们下期再会!《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否则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