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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返佣购物团或将给旅行社带来灭顶之灾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3年08月15日 作者:王瞳律师 人气:1071
今年五月底,北京警方发现,多家旅游购物店和旅行社、导游勾结做局,诱骗游客购物消费。这些导游先千方百计套取游客的个人信息,再把这些信息迅速推送给购物店,随后便诱导游客前往购物店参观。所谓的“大师”会根据导游前期推送的游客信息,诱骗游客购买玉器。这些所谓的“玉器”,销售价格高达几万元,但实际的市场价格在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近日,北京警方开展集中收网,刑事拘留132人,起获涉案摆件、挂件1.43万件。看到此则新闻,相信好多做返佣购物团的涉旅企业都心下一惊,仿佛感觉到一种莫名的熟悉。其实,旅行社老板也只是普通商人,目的也只有一个,就是安稳做生意挣到钱。但没想到旅行社的经营如此艰难:除了要担心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行政处罚,还要考虑想做点返佣购物团却稍不注意就走上了犯罪道路或将面临刑事追责(牢狱之灾)

旅行社腹背受敌的现状驱使企业不得不做购物团


前几年的疫情对于旅行社而言无疑是一场重创。之前或许还做得风生水起的新兴旅行社几乎被扼杀殆尽,剩下的相对有点资本的旅行社也是负债累累,裁员的裁员、掏家底的掏家底,最后也才换了个苟延残喘。好不容易熬过了疫情,以为情况会有所好转,但事实上却是游客花钱会比疫情前更加谨慎局促,这使得网上比价、在线OTA的热潮将传统旅行社的生存空间挤占得体无完肤。

但游客不知道,网上的产品还是来自线下的旅行社,网上下单后的出游服务,还是来自线下旅行社。传统旅行社正面临前有游客比价,后有OTA手握大把客户资源肆意打压价格的事态。所以了解业内整个业务和费用后可以看出,所有的零团费、负团费,正常的企业是不可能做得出来的,摆明是亏死,这只是一个营销手段。由此,旅行社老板为了谋求生路,很大程度上会考虑依靠购物店和自费项目的返佣来补贴旅行社,比如:我带200人的团到购物店,购物店就按人头每个50元给旅行社返佣。


购物店的返佣有时不是补贴良方,稍不注意可能涉足诈骗罪漩涡


也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重压下,旅行社做返佣购物团已经是一种常态。毕竟旅行社不是慈善企业,做纯玩团很难挣到什么钱。但是我们也要警惕做购物团涉及的刑事风险。现在我们就以开篇的真实案例分析,为什么导游套取游客信息给购物店,购物店利用“大师”卖“玉器”就涉及刑事犯罪?

首先,如果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了有购物行程,并且将指定的购物店载明且充分告知游客,游客认可并签字确认的,那么返佣购物团本身没有什么大问题。

但在上述案例中,有导游将游客信息套用,并将套用到的信息传递给购物店,购物店再利用假大师售卖不知真假或者说是以次充好的玉器诱骗游客消费。这里可能就涉及《刑法》领域上的诈骗罪。

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本案中的购物店利用假大师售卖不知真假(以次充好)的玉器,由此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利用假大师卖“玉器”的行为,以此骗取游客财物,且达到了入罪的数额,故认定购物店的相关人员构成诈骗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其中,导游在明知购物店这种假大师卖不知真假(以次充好)的玉器套路时,依旧参与其中为购物店套取游客信息,那么相关导游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有的旅行社老板其实也不想犯罪,但是看到类似的购物店生意大好,于是就决定入股(参股)、参与经营等,那么上述行为可能也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给旅行社带来巨大麻烦。要知道,诈骗罪的最高量刑可达无期徒刑。

但是有的旅行社与购物店之间只是合作关系,他们签订的只是返佣的协议,并未涉及参股与参与经营等。若是此时购物店的相关人员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旅行社不一定会被牵扯其中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因为刑法上是非常讲究主客观相统一才能定罪的,不能单纯地以该旅行社与购物店之间有返佣协议就认定旅行社有诈骗的故意。

逃离了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仍需警惕


虽然“逃离”了诈骗罪的认定,但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我们做购物团就涉及一个核心问题:返佣。佣金是指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后以合同来确定的固定的报酬,而不应该按照旅游者人头数或者旅游者购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佣金,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是回扣,而不是佣金。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作为回扣,是经营者一方给付的,是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这里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回扣的特征是“帐外、暗中”。旅行社要明确,给予或者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法律对给予或收受回扣是以行贿、受贿论处。而对给予或收受佣金只是作出了必须如实入账的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作为行贿、受贿论处。所以,若是旅行社收取佣金不规范被认定为收受回扣,迎接旅行社的将是比民事责任、行政处罚难上千倍万倍的刑事责任暴风雨。

如果参照上面的北京购物店“大师”卖“玉器”事件,旅行社被认定为收受回扣的,那么购物店恐将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作为对合犯的旅行社,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旅行社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仅旅行社本身会承担罚金,对于旅行社的主要人员,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如何规范返佣规避刑事风险才是重点问

综上所述,旅行社经营过程中困难重重,着实不易。如何规范操作,尽量避免严重的刑事责任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讲真的,为了谋生,做购物团的旅行社咱们不丢人,且无可厚非。但是笔者在此强烈建议各涉旅企业:

旅行社要注意审查购物店是否有正规的经营资质,尽量保证把客人带向正规的购物店。发现采用诈骗手段骗取游客财物的购物店时,切莫因利益蒙蔽双眼,昧着良心参股甚至参与经营,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

可以接受返佣,但接收返佣时应注意做到如实入账。不要走私账或者暗度陈仓。

可以采取与购物店等经销商签订佣金合同(居间合同),通过合同约定佣金的数额等,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结语:其实北京购物店“大师”卖“玉器”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好多购物团的导游涉嫌强迫交易罪、某些在旅行社看来是设计的“巧夺天工”的套路,其实都诈骗罪的变形,比如假医生、假富二代等。

其实在前段时间,旅行社经营过程中涉及刑事风险早有风声,只是很多旅行社为了利益选择继续掩耳盗铃。比如北京市公安局通告,房山分局一举打掉两个旅游市场的非法经营团款,23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新疆文旅厅也是通报,新疆某旅行社的“甩团”问题,也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很多时候,旅行社处境艰难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也要时刻注意合法合规地经营,否则当我们真的决定铤而走险、充耳不闻之时,达摩克利斯之剑或将悄无声息地掉落,落下的掷地有声的损失断然不仅仅是罚金,牢狱之灾更是我们永远无法承受之痛。

最后,再次呼吁广大的涉旅小伙伴们,切莫忽视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前年北京和上海以及去年厦门的旅游购物诈骗案,都是鲜活的教训,时刻思之,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