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旅“三金”(定金/订金/违约金)要分清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4年04月16日 作者:何琳琳 人气:385

前言

昨日,笔者到一家顾问单位,上来就问说,“我们客人临时退团导致我们产生损失,但是旅游局强压我们必须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退还条款执行,何律师,你说这还有天理吗?”


面对这样的问题,旅游独角兽出了很多篇文章对其进行阐述,例如《旅行社要求游客承担退团损失高于违约金可以吗?》等。昨天的顾问单位还讨论到,我们设定违约金感觉都没有效果,好像法院也不支持;以及我们收了客人的定金,为甚还要退还;定金和订金到底什么区别?


笔者借着昨天的探讨,将上述问题汇总成文,便于涉旅企业理解。


一、分清“三金”含义



到底哪“三金”让各位涉旅企业工作人员难以分清?其实就是每每培训都必问问题的定金/订金/违约金。


定金是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指的是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即平常所说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履行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在此处,需要提醒大家,定金是存在总价款20%内的限额设定,并非收了的款,写明属于定金,就一定全额可以实现惩罚性质的双倍退还或单倍没收。


订金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违约金作为合同当事人就违约行为的发生约定的一种给付,与定金一样,都有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作用,但两者的目的不同,违约金设立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并带有惩罚违约行为的辅助功能,而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此外,两者支付的实现方式不一样,定金是在签订合同时预先支付,并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则,违约金的支付,则是以发生违约行为为前提。


二、三金冲突怎么处理?



在日常合作中,可能我们在合同约定过程中因为对概念的不熟悉,因此会重复设定很多罚则,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损失,也有很多经手的合同中条款约定,一味地认为,只要罚则越多,就约可以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实则不然。


例如:

在协议中又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根据《民法典》588条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择一主张,即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并非全部适用;

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与损失共同由违约方承担,是不是就一定可以能够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全额执行?


事实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


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条款设定在兼具施压的情况下,也需要兼具合情合理,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契约精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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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对于上述界定比较清晰的情况下,虽然商务合作存在多种多样的条款设定,应当尊重合作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是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上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笔者通过大量的司法案例,还是在此作出一些建议,便于出现争端时,有据可依:


一是,在合同设定时,明确对违约行为、违约金或者违约金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在笔者修订过的上千份合同中,至少有60%的合同,设定违约条款时,直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并未明确,基本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支持的概率极低。多数情况下,实际损失是很难计算出来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损失额难以确定,那么对于违约金数额的事先明确,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二是,在合同设定时,双方对于违约金的制定金额需要合情合理,要尽量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违约金在设定时,为了有压迫性,部分当事人选择设定很高的违约金或者是因为处于弱势地位设定的违约金微乎其微。违约金过高会增加对方的不安感,破坏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过低则对相对方失去约束作用,两者都会为合同平稳履行埋下隐患。


三是,要提前预设违约金调整的可能,避免因违约金调整带来不必要的履行成本。目前司法对于约定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阶段,但是作为甲方爸爸,其实可以对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放弃作出约定,即便是有争议,也可以在庭审中做一个强有力的抗辩。


综上,对于“三金”的设定,首先要先了解其含义,明确每次合作想要达到的目的,再行设定;其次就一定需要合情合理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避免产生争议或毫无约束力。当然对于上述问题还不是特别清晰的,也可以直接联系笔者沟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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