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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购物问题突出,如何辨别?如何组织?如何处理?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4年11月11日 作者:曲长帅 人气:73
自2023年出境旅游放开之后,出境旅游市场恢复得越来越好,但是由于出境旅游,游客维权难度大,旅行社操作不规范等,导致存在大量的游客投诉问题,如游客在境外预订的相关酒店餐饮等被无故取消,航班无法出票等,但是投诉量较大的还是旅游购物问题,如强迫消费、欺诈购物、隐形购物、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如以下几个投诉案例:

导读


自2023年出境旅游放开之后,出境旅游市场恢复得越来越好,但是由于出境旅游,游客维权难度大,旅行社操作不规范等,导致存在大量的游客投诉问题,如游客在境外预订的相关酒店餐饮等被无故取消,航班无法出票等,但是投诉量较大的还是旅游购物问题,如强迫消费、欺诈购物、隐形购物、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如以下几个投诉案例:


2024年7月孙女士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泰国六天五晚的行程,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带领该旅游团进入了一景点,发现其中就是购物店,售卖乳胶制品,在销售人员的讲解下花费了7000余元,回国后发现质价不符,要求旅行社退货退费。


2024年6月周女士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俄罗斯8日游的行程,其中,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店花费了3万多元,行程结束后,要求旅行社退还,但旅行社要扣除高额的手续费包括导游提出、税金等。


2024年4月刘女士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长滩6天5晚的行程,行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宣传的只有一个景点,但是实际旅游途中额外增加了两个购物店,游客认为旅行社属于擅自增加购物店,遂进行投诉。


2024年1月龙先生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普吉6天5晚的行程,结果在泰国购买了一尊佛牌,回国后,认为这属于假货,并要求旅行社进行退款。


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些旅游购物问题应该怎么定性,是否合法,游客应该怎样维权以及旅行社应该怎样处理等问题。


首先,出境旅游中所存在的购物不一定违法。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从该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行程中,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否则就属于违法。但是在该条款中,也明确了,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那就可以进入购物店。文旅部门判断旅行社是否指定购物场所的主要依据还是,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即是否存在购物补充协议,如果存在,一般不会被认定指定购物店。


所以,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购物场所进行购物,不一定违法,主要看组织方式。


其次,旅行社强迫购物有什么法律后果。


关于该问题存在两个方面认定。其一是,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其二是旅行社进行强迫购物的违法行为。


如果旅行社仅存在指定购物店的违法行为,那文旅部门可能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规定为“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但是,如果旅行社存在强迫或者欺诈购物等违法行为的,那文旅部门可能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规定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也可以看出,旅行社如果存在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强迫购物等行为的,会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所以旅行社在组织购物过程中,一定要合法合规安排。


再者,游客应当如何辨别违法安排的购物及维权。


第一:游客在出境旅游之前,一定先找准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进行报名,了解清楚旅行社所发布的旅游线路产品,是否具有购物的安排等;


第二: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出行前了解其价格是否低于行业指导价的30%;


第三: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的出境旅游合同,将旅游行程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查看清楚购物补充协议中的相关购物场所情况;


第四:如遇到行程或者约定之外的购物场所,游客可拒绝前往;


第五:如果在购物过程中发现属于旅行社擅自增加的,或者欺骗自己进入的,或者强迫自己购物的,建议游客在过程中,可进行积极的取证,以便于后期的维权;


第六:如果涉及境外的购物,建议留存好相关的付款凭证、购物小票及产品说明、退换货手续及费用等,如发现假冒伪劣可依法进行维权;


第七:如果在境外遇到危及自身安全的安排,可拨打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电话;


第八:回国后,可向旅游合同签订地的文旅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查处旅行社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如果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强迫购物的或者组织不合理低价等行为的,可以要求出境社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法律依据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还是特别提醒游客注意的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遇到低价的出境旅游团一定要提高警惕,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且在境外的消费还是要慎重,即便是购买也要了解清楚该产品的相关说明及退换货程序,尤其是退换货的手续费。


最后,旅行社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购物虽然是旅游六大要素之一,但是,购物场所的组织安排却大有讲究。由于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旅行社都在组织不合理低价的购物团,以低价揽客,以欺诈或强迫购物的方式获取返佣,这种完全是不合法的。


第一:旅行社组织购物团,应当与游客协商一致,并签订购物的补充协议,真实准确的宣传购物店情况,这样就可以大大方方进购物店;


第二:旅行社选择的购物场所应当具备合法经营的证照手续;


第三:旅行社要对购物店所销售的相关产品做到形式审查,不得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购物店进行合作;


第四:不要组织隐形购物,如餐购、免税店、博物馆等,这些场所一旦被投诉,依然涉嫌擅自增加购物场所,受到行政处罚;


第五:在组织购物过程中,不得强迫、诱导游客进行购物。


另外,还是特别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如果旅行社正常合法的组织购物,一旦出现游客的购物纠纷,旅行社仅需要协助游客向购物店进行索赔或者退还即可,但是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游客或者指定购物场所,或者擅自增加购物等,旅行社应当承担先行退货退款的义务。而且还会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会被吊销相关的旅游经营许可。


最后,特别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根据现在行业的现状来看,组织安排旅游购物的核心问题还是在于价格,大部分旅行社组织的购物团,都是低价团或者价格较低的团费,通过获取购物返佣来贴补团队成本。虽然这样存在“赌”的成分,但是只要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所以,购物无小事,虽然是出境旅游,但是如果导游强迫或者欺诈购物,严重的依然可能构成强迫购物罪,如果旅行社与境外的购物店联合欺诈消费者,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在国内已经有多起案件,因为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对游客进行诈骗的案子,相关的旅行社负责人都被采取了刑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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